「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6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保障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獲與專任教師同等待遇,爰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規名稱及條(款)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二)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三、另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及教育部歷次解釋,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部分,自本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規名稱及條(款)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二)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三、另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及教育部歷次解釋,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部分,自本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