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為促進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請填復110年度「提升客語能力訓練」需求調查表1份
主旨:為促進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一案,請惠予填復110年度「提升客語能力訓練」需求調查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機關(構)、學校應自訂所屬公教人員逐年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之計畫,並由各級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由本會納入本法第六條國家客家發展計畫,逐年檢核。」及同條第4項規定:「中央或各級地方政府客家專責機關(構),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 為達成本市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比例,並維護語言多元性,增進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使用客語之頻率,鼓勵公教人員終身學習,本會預定於6月起開辦客語能力認證相關研習,課程共12堂課,每堂課3小時,講師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將由本會預算支應,每班報名人數達15人即開班(含志工及區民,少數腔調(如大埔、饒平、詔安等腔調報名人數達10人即開班)。
三、 請協助調查同仁參加意願,並於本(110)年4月20日前,免備文逕送本會彙辦,學員名冊電子檔及需求調查表核章掃描檔請Email至承辦人信箱。
說明:
一、 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機關(構)、學校應自訂所屬公教人員逐年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之計畫,並由各級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由本會納入本法第六條國家客家發展計畫,逐年檢核。」及同條第4項規定:「中央或各級地方政府客家專責機關(構),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 為達成本市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比例,並維護語言多元性,增進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使用客語之頻率,鼓勵公教人員終身學習,本會預定於6月起開辦客語能力認證相關研習,課程共12堂課,每堂課3小時,講師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將由本會預算支應,每班報名人數達15人即開班(含志工及區民,少數腔調(如大埔、饒平、詔安等腔調報名人數達10人即開班)。
三、 請協助調查同仁參加意願,並於本(110)年4月20日前,免備文逕送本會彙辦,學員名冊電子檔及需求調查表核章掃描檔請Email至承辦人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