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檢送教育部民國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
主旨:檢送教育部民國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即108年7月1日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
三、 前開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局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四、 檢送前開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即108年7月1日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
三、 前開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局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四、 檢送前開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