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學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114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
(一) 試辦期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 試辦對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包含輪班輪休人員)。
(三) 加班餘數合併規則:
1、 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2、 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1) 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至「時」,並按月結算。
(2) 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上限之餘數,僅得併入不可支給加班費之餘數計算),至月底時再合併,檢附計算規則如附件。
(3) 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如10月1日加班30分鐘,10月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月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或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合併1小時時數之加班費)。
(一) 試辦期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 試辦對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包含輪班輪休人員)。
(三) 加班餘數合併規則:
1、 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2、 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1) 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至「時」,並按月結算。
(2) 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上限之餘數,僅得併入不可支給加班費之餘數計算),至月底時再合併,檢附計算規則如附件。
(3) 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如10月1日加班30分鐘,10月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月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或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合併1小時時數之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