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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訊息:符合110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新住民家庭申請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

一、 依據本府109年12月16日府授民戶字第109030924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2月7日健保中字第1094084453B號函辦理。

二、 旨揭補助臺灣配偶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自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當月起,按補助基準補助其自付健保費全額或二分之一至同年12月止,隔年須重新申請,獲審查通過,方能再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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