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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閩南語)案

主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閩南語)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71218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符合閩南語文師資資格如下:
(一) 專任教師: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 現職教師:取得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他科合格教師。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具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 於民國91年前,取得教育部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證書且曾連續教授閩南語文課程達6年以上者。
三、 旨揭授課人員如為僅具中高級以上語言認證,未具合格教師證者,倘取得前項說明(三)、(四)之資格,亦符合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資格。
四、 倘有師資疑義,請依教育階段洽各業務承辦人:
(一) 國小教育階段:王小姐,分機54314。
(二) 國中教育階段:張小姐,分機54215。
(三) 高中教育階段:葉小姐,分機5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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