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20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
(二)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
(二)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