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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衛生局調整居家隔離及檢疫者就醫感染管制措施,並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就醫限制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5月1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17號函辦理。
二、旨案資訊摘要如下:
(一) 調整居家隔離、檢疫病人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次日起7日內之門/急診就醫、住院及接受居家醫療之感染管制措施。
(二) 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相關就醫規範,包括民眾不需延後非急迫性醫療、不需主動與本局聯繫安排就醫等。醫療機構於提供照護時則依循標準防護感染管制措施。
(三) 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配合感染管制措施檢驗相關費用申報,若具COVID-19相關症狀者,請以序號001(符合病例定義或經醫師評估須採檢者)進行申報;無COVID-19相關症狀者之核酸檢驗,請依序號005(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期滿相關採檢)進行申報;門/急診病人抗原檢驗,請以序號007(居家隔離/檢疫之門診及急診病人)進行申報。
三、感染管制措施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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