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開 票,北區區公所辦理該項選舉亟需貴單位推薦現職人員支援投開票所工作,請於111年4月29日前填妥推薦名冊1份郵寄承辦人員電子信箱
主旨:有關11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開 票,本所辦理該項選舉亟需貴單位推薦現職人員支援投開票所工作,敬請惠予協助於111年4月29日前,填妥推薦名冊1份郵寄承辦人員電子信箱彙整,俾利選務工作順利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59條規定略以:投票所、 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 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第1點第2款規定(嘉獎):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能圓滿達成任務,且對選務單位所提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含監察員)之個別需求數達百分之90以上、達現有員額百分之50以上或推薦人數達70人以上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三、 另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 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 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
四、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行政院110年5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322號函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支給,所辦理選舉之選舉票數量為5張者,主任管理員為新臺幣(以下同)3,800元、主任監察員3,100元、管理員為 2,500元、監察員1,800元、預備員1,800元;選舉票數量為3張者,主任管理員為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員為2,200元、監察員1,800元、預備員 1,800元。
五、 檢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5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59條規定略以:投票所、 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 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第1點第2款規定(嘉獎):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能圓滿達成任務,且對選務單位所提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含監察員)之個別需求數達百分之90以上、達現有員額百分之50以上或推薦人數達70人以上之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三、 另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 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 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
四、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行政院110年5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322號函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支給,所辦理選舉之選舉票數量為5張者,主任管理員為新臺幣(以下同)3,800元、主任監察員3,100元、管理員為 2,500元、監察員1,800元、預備員1,800元;選舉票數量為3張者,主任管理員為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員為2,200元、監察員1,800元、預備員 1,800元。
五、 檢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5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