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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緊急避難疏散並兼顧防疫措施,修訂COVID-19社區防疫相關處分書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49598號函辦理。
二、 為降低COVID-19社區傳播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已規範快篩陽性者、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等對象,於隔離或檢疫期間應禁止外出。倘隔離或檢疫期間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情節,行為人除強制安置亦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並依規定裁罰。
三、 惟考量隔離或檢疫期間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避免前開對象之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離開隔離或檢疫處所之適當行為,不予處罰,其法律免責已於行政罰法第13條明文規範。該署已修訂各項隔離通知書、注意事項與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可逕行瀏覽參考。
四、 為兼顧社區防疫安全及避免增加傳播風險,遇緊急避難疏散時,前開人員撤離時仍應正確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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