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辦理併附前開函影本供參。
說明:依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辦理併附前開函影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