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規定:修正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及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依實際需要,最高給予2日之規定;並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1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