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規定:修正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及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依實際需要,最高給予2日之規定;並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1日之規定。
附件1-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odt
附件2-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修正總說明.odt
附件3-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修正前).odt
附件4-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修正後).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