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修正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