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已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放寬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該年資經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每次聘期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且有服務成績優良佐證),得採計提敘薪級,並於3個月內檢附證明提出申請依本函改敘,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府函.pdf
教育部函-職前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已用以抵免教育實習,其年資連續3個月以上達1年者,放寬得申請改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