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本次主要修正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相關注意事項依銓敘部函(附件1)說明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