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本次主要修正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相關注意事項依銓敘部函(附件1)說明配合辦理。
府函.pdf
附件1-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pdf
附件2-考試院令.pdf
附件3-修正總說明、條紋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