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送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各1份。
二、 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惠請協助登載公報及本府法制局協助上傳法規資料庫。
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