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令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教育部令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聘期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提敘一級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