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原訂定「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請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因應「性平三法」(即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法)修正,爰修正為旨揭說明(如附件1),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倘考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勞動部予以尊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另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以符不同法律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二、另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及所載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同年12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