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24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3855號函
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
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
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
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
專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教育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114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
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四)教育部於確定開班學校後,依招生數及需求分配名額,
後續由各開班學校通知錄取之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
並於該校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
三、請有薦送需求之學校於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下班前至本
局局務調查表(調查表編號:15085)填報旨述調查表,並
將局務調查表簽辦單逐級核章後回傳掃描檔至承辦人電子
信箱(Email:e88228@taichung.gov.tw),無薦送需求之
學校則免,逾期視為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