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