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1份。
1121220-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