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附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全規定及本次修正規定問答集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