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實施
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揭函影本及其附件各乙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pdf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