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6月21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158690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外疫情及防疫與醫療量能,並促進經濟及社會活動與國際必要交流,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3天,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 實施對象:自本年6月15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
(二) 檢疫天數計算: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3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 檢疫地點:「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
四、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