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選舉委員會有關11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主旨:函轉本市選舉委員會有關11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請查照。
說明: 依本市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5日中市選一字第1110000818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4日中選務字第1110022505號函及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辦理,併附上開函文各1份。
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pdf
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4日中選務字第1110022505號函.pdf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5日中市選一字第1110000818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