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
一、依據本府111年4月18日府授環綜字第1110094762號函辦理。
二、旨案資訊摘要如下:
(一) 為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落實環境教育扎根,並為促使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聚焦以符訓練實需,故調整專業領域訓練課程時數為40小時、總訓練課程時數為100小時。
(二) 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三、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
附件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pdf
附件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odt
附件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