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1年3月9日公告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市教體字第1110021579號函辦理。
二、相關防疫措施及修正事項請詳閱附件。
附件一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