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修正總說明.pdf
考試院、行政院111年2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13091號令.pdf
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