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本校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部分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如下:
(一)選拔對象基本條件:新增在「選拔當年度須於」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服務連續年滿3年以上,偏遠(含特偏)學校需服務滿2年以上之文字規定。(第2點)
(二)優良教學人員推薦方式(第3點):
1、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主任由各推薦1名,修正為各推薦2名。
2、各學年主任及科任代表由共推薦4名,修正為各推薦1名。
(三)遴選小組組成方式:教師代表3人由各學年主任及科任代表推薦,修正為教師代表3人由低、中、高年級各推薦1名前3年已當選優良教育人員擔任。(第3點)
二、檢附本校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本校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修正各1份。